保护书刊资料的规定 |
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属国家公共财产。爱惜和保护馆藏文献资料是广大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。为了保证馆藏书刊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使其顺畅地在读者中流通,最大限度地发挥藏书利用效益,就保护书刊资料有关问题制订如下规定: 1.读者在架上查找所需借阅书刊资料时,要正确使用"代书(刊)卡",以免造成图书排架错位,影响该书流通利用率。 2.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检查无缺页或损坏情况,如有缺页、损毁、污损等,应及时告知本馆工作人员并盖上缺损印章,否则责任由借阅者承担。 3.未经办理借书手续,擅自带书出书厅或持他人借阅证冒借书刊者,视为窃书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对偷书者,处以书价10倍的赔款,并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,通报全院及保送所在系和院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 4.爱护书刊,人人有责。读者不得在书刊上圈、划、涂、写、污损、撕剪或将书刊资料弯卷使其变形。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,属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书价50%处以赔偿金;属严重污损、剪割、撕毁、拆散,致使该书刊难以修复继续流通的情节严重者,按丢失图书处理,所损坏的书刊不退还给赔书人。 5.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规定:凡遗失所借书刊资料,应设法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,图书馆免收文献加工费。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,应补齐差价部分。如无法偿还书刊资料,则依下列规定赔偿: 6.偷窃书刊资料的处理:以损公利己、占为己有为目的,故意不办借出手续而偷窃书刊资料者,除追回所偷窃的书刊资料外,暂停借阅权限一年,按书价10倍罚款,做出书面检讨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。 7.保护书刊资料,人人有责。凡检举、揭发或抓获损毁、偷窃书刊资料者,由本馆或报请学院给予表扬和一定物质奖励。检举揭发他人需要保密的,本馆予以保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