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护书刊资料的规定

    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料属国家公共财产。爱惜和保护馆藏文献资料是广大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共同责任。为了保证馆藏书刊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使其顺畅地在读者中流通,最大限度地发挥藏书利用效益,就保护书刊资料有关问题制订如下规定:

1.读者在架上查找所需借阅书刊资料时,要正确使用"代书(刊)卡",以免造成图书排架错位,影响该书流通利用率。

2.读者借阅书刊资料时应检查无缺页或损坏情况,如有缺页、损毁、污损等,应及时告知本馆工作人员并盖上缺损印章,否则责任由借阅者承担。

3.未经办理借书手续,擅自带书出书厅或持他人借阅证冒借书刊者,视为窃书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对偷书者,处以书价10倍的赔款,并责成其做出书面检讨,通报全院及保送所在系和院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。

4.爱护书刊,人人有责。读者不得在书刊上圈、划、涂、写、污损、撕剪或将书刊资料弯卷使其变形。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,属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的,按书价50%处以赔偿金;属严重污损、剪割、撕毁、拆散,致使该书刊难以修复继续流通的情节严重者,按丢失图书处理,所损坏的书刊不退还给赔书人。

5.遗失书刊资料的赔偿规定:凡遗失所借书刊资料,应设法购买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,图书馆免收文献加工费。以平装本赔偿精装本,应补齐差价部分。如无法偿还书刊资料,则依下列规定赔偿:
(1)遗失一般性书刊,属单卷本的,视情节按原价3-5倍赔偿;
(2)遗失外文原版书刊资料的,视情节按原价4-6倍赔偿;
(3)遗失内部参考书、珍本善本书、线装书、孤本或价值高且馆藏量少的,视情节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
(4)遗失多卷书、丛书、报刊或连续出版物中的一册,如可分卷添购,则按遗失一般性书刊资料赔偿;如不能分卷添购,则按全套书的2倍赔偿。遗失报纸,按该报每月订购费的3倍赔偿;遗失刊物,按该刊每期订购费的3倍赔偿;
(5)遗失书刊资料应尽快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停止借阅权限。对于应赔偿但拒不赔偿者,除停止其借阅权限外,视情节轻重移交读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理。

6.偷窃书刊资料的处理:以损公利己、占为己有为目的,故意不办借出手续而偷窃书刊资料者,除追回所偷窃的书刊资料外,暂停借阅权限一年,按书价10倍罚款,做出书面检讨并报告学院有关部门给予校纪处分。

7.保护书刊资料,人人有责。凡检举、揭发或抓获损毁、偷窃书刊资料者,由本馆或报请学院给予表扬和一定物质奖励。检举揭发他人需要保密的,本馆予以保密。